| 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须知 |
| 2007/05/2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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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旅行证颁发对象 1、未持有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》或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》需回内地的港澳台同胞; 2、丢失护照急于回国人员; 3、自愿回国的非法移民; 4、所持护照或海员证已过期急于回国的海员; 5、领事官员认为应该持有旅行证的人士。
二、申办旅行证手续 1、填写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/旅行证/海员证/回国证明申请表”; 2、3张照片(规格要求与护照相同); 3、颁发对象不同,各类人员所需的材料不尽相同。具体所需材料请向使馆领事部咨询。电话:065515151-8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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